信用卡逾期5个月,欠款2万5被银行报案后会怎么处理?会有什么后果?
依我之见:‘’2018年12月1日零时以前‘’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刑并已生效的‘’维持生效有罪‘’判决;2018年12月1日零时起还正在侦查丶审查丶审判(含二审)的该案件依法‘’按无罪处理‘’。
为什么会以2018年12月1日作为‘’有罪‘’、‘’无罪‘’的分水岭呢?
这是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二条的明文规定,以及‘’两高‘’相关解释所规定的。
一,我国現行《刑法》第十二条规定:‘’…按照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应当追诉的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本法实施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继续有效。
‘’刑法第十二条的上述规定,就是我国刑法关于刑法适用时间效力的规定,它包含两个法律原则一一1,‘’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也就是说今天公布的法律只能适用于今天及以后的法律行为,而不能适用于今天之前的法律行为,该法律原则实际上也是‘’罪刑法定‘’原则在法律适用上的具体体现;2,‘’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也就是说过去法律规定和现在法律均规定为犯罪的,法律适用时选择尊重过去丶从轻处理的原则,该原则体现的正是现代法治‘’保障人权丶有利被告人‘’的法治理念。
二,本案例所述‘’信用卡逾期五个月欠款2.5万元,银行已向公安报了警‘’,依《刑法》十二条的规定的时间效力原则,该如何理解,又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刑法》十二条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二O一八年十一月刚颁布的《关于办理信用卡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中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信用卡恶意透支额度五万元以上的,经发卡行两次催收后三个月内仍不归还,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而上述‘’两高'’的司法解释将以前司法机关办理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标准由原来恶意透支‘’一万元以上‘’的标准提高至‘’五万元以上‘’,同时该解释‘’适用时间为二○一八年十二月一日‘’。
本案例适用‘’两高‘’上述新解释该如何处理呢?
依我之见:A,如果本案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信用卡恶意透支2.5万元逾期经发卡行两次催收后三个月内仍不归还的,在二○一八年十二月一日前公安机关受理银行举报后正在侦查的,依法须终止侦查撤销刑事立案;B,如果本案例信用卡诈骗2.5万元案件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在二○一八年十二月一日以前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只能依法作为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起诉决定‘’而终结诉讼;C,如果该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在二○一八年十二月一日前作出了一审有罪刑事判决,而被告人和检察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丶抗诉且二○一八年十二月一日前己依法生效的,该案件被告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即依照以前的法律判决有罪的继续有效;d,如果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在法定的十二月一日前被告人提起了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提出了刑事抗诉,该案件在二○一八年十二月一日以后继续由二审法院审理的,二审法院依法须依据‘’两高‘’新的司法解释直接‘’宣告被告人无罪‘’而终结全案。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