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成立投资公司控股子公司?
成立公司明明可以自然人股东自己直接投资,为什么要设立一个中间的投资公司,然后再间接的去投资子公司呢?
别的不多说,最主要的就是有两点好处。
一、可以避税自然人如果直接投资成立一家有限公司,公司分红是需要参照股息红利所得的税目,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显然税负还是比较高的。
但是如果改变一种形式,股东先成立一家投资公司,然后以投资公司的名义投资成立一家有限公司。
这个时候最终的子公司分红是分到投资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对于居民企业投资于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所得是有税收优惠的,这是不征税的。
可以想象这样一个情况,如果股东想要靠着分红金额再去投资设立一家公司。
同样是分红100万元,如果自然人直接投资的,最后到手只有80万元,假设过去实缴制的情况,只能再设立一家80万元注册资金的公司。
但是如果是通过投资公司,分到投资公司的红利仍然是100万元,这个100万元再去投资设立一家注册资金100万元的子公司就行了。
二、防范股东风险相信大家都知道有限公司的股东是要按照自己认缴的注册资金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
当股东投资成立一家注册资金是1000万元的公司时,股东就要承担1000万元的责任,也就是公司如果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债权人的债务,股东要自己掏出1000万元来偿还债务的。
但是如果股东先按100万元的注册资金去设立一家投资公司,然后投资公司再按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去设立一家子公司,这个时候如果子公司债务无法偿还,投资公司要承担1000万元的债务,但是投资公司也没有钱啊,那只能由投资公司的股东在认缴金额内承担责任了,对于股东,他只是认缴了100万元的注册资金,所以最终股东只要承担100万元的债务就可以了。
这样子,很明显,对于股东来说风险就大大的降低了。
最主要就是以上两点好处吧,当然还有其他好处,比如管理方便,股东的退出以及新设公司时候都比较灵活等等,这其实都离不开最根本的两点好处。
比如想要新成立一家1000万注册资金的公司,但是股东只有200万元资金,那么可以自己认缴100万元(另外100万元用于认缴了投资公司的注册资金),让投资公司认缴剩下的900万元即可。
原理就是上面说的可以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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