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补缴1990年到1993年和1996年到2000年的养老保险吗?
可以补缴1990年到1993年和1996年到2000年的养老保险吗?
根据养老保险的补缴政策,在满足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补缴的,不是自己想补缴就能补缴的。
财政部、人社部201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对自行扩大次性补缴适用人群范田的做法,各地要立即停止执行。
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因此对于广大的灵活就业人员人员,现在基本上没有办法补缴以前的年限。
对于存在以下情况的人员,有些省市允许补缴:(一)参保单位职工补缴 参保单位职工申请补缴,应从与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
(二)个人参保人员补缴1. 失业职工 具有我市城镇户口,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过的失业职工,可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次月起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 已破产、解体、关闭的企业职工补缴 ,对已破产、解体、关闭的应参保未参保国有或集体企业,原企业职工愿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3、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可从最早从事个体经营之月起补缴。
4. 城镇户口的个体工商户雇工可从与雇主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
5. 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
因此,能不能补缴1990年到1993年和1996年到2000年的养老保险还要看以前的工作经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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