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90%的股东单方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是否成立?

股东决议或董事会决议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包括: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就是大家通常说的“内容合法、形式合法”。

一、“内容合法”假定持股90%的股东单方作出的股东会会议或董事会决议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1.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股东表决权与持股比例一致,持股90%的股东单方作出的股东会会议或董事会决议,在形式合法的情况下,是成立的。

2.《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公司章程约定,股东表决权与持股比例不一致,需要依照章程决定持股90%的股东单方作出的股东会会议或董事会决议是否成立。

二、“形式合法”民事法律行为可采用的形式包括: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两大类。

明示形式主要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问题表明决议是持股90%的股东单方作出,说明没有取得其他股东口头或书面的意见。

关键是看是否取得其他股东的默示意见。

默示形式是指不依赖语言或文字等明示形式,而通过某种事实即可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也就是说应该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是需要一定条件。

对本问题来说,公司有章程或股东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对股东会或董事会召开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等是有规定,这些就是是否取得默示意见依据。

1.按规定,90%的股东可以召集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需要看,是否按规定向其他股东送达了会议通知,如这些程序都符合规定,其他股东没有出席,90%的股东单方作出的股东会会议或董事会决议是成立。

否则,90%的股东单方作出的股东会会议或董事会决议是不成立的。

2.按规定,90%的股东不能召集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决议肯定是不成立的。

不过,这种约定基本不会出现。

所以,在假定持股90%的股东单方作出的股东会会议或董事会决议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前提下,决议是否成立的关键点主要就是两个,一是,表决权和持股比例的关系;二是,股东会会议或董事会决议是否按章程或议事规则组织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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