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从92年缴社保,退休时给退回不参与退休金计算合理吗?
事业单位极少有1992年开始缴社保的情况,除非这个单位是企业。
1991年国家推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个时候企业才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建立养老金制度。
2005年前后,有很多地区实践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也是通过个人承担一部分,单位承担一部分的方式,当时的单位缴费比例最高还是20%。
2015年,国家决定从2014年10月开始对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是划了一条线。
从2014年10月开始,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缴费,退休后领取养老金。
2014年9月及以前的工作年限,凭借职工档案,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个人不需要缴费。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国家承担。
基础养老金,跟缴费年限挂钩,包含了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由于个人不需要缴费,就没有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职业年金。
为了作为补偿,国家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期间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视同缴费年限还要计算视同缴费指数,这是根据退休时职务、级别等因素计算出来的,一般来说都在意以上,处级干部能达到1.6~1.7。
相当于按照160%~170%的社平缴费基数缴费呢,而且相当于过去所有年限都是这一比例。
另外,视同缴费年限期间还有过渡性系数,一般是1%~1.4%。
所以,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待遇是非常划算的。
有人纠结自己在试行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期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怎么办?
实际上过去的时候,由于大家试行缴费缴费基数低,而且没有建立职业年金制,计算养老待遇的时候肯定会低得多。
个人缴费部分,一般采取退休时推给个人或者并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方式,确保个人不会吃亏。
因为,职业年金也是个人在去世以后,可以由家人继承。
但是不可以并入养老金个人账户。
为什么呢?
因为,养老保险制度是统一时间实施的,如果只计算个人账户累计额,而缴费年限不计算这样也是不正确的。
如果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不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各省市设定的视同缴费指数又会落空,没有统一的制度。
视同缴费指数往往比实际缴费指数要高,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低,用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基础养老金要吃亏。
当时没有建立职业年金账户,职业年金待遇又要吃亏了。
2016年以后,养老金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大幅提升至7%~8%以上。
这是全国统一的制度,如果将过去的个人账户部分记入养老金个人账户,这样也会增加养老基金的负担,增大养老保险基金的风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统筹考虑的,并不会因为一些地方的试点而造成不平衡,而且国家是通过制度保障大家养老金大家不吃亏的。
所以,无须纠结过去的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