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妇女 杖刑?古代针对女人的刑法?
古代针对女人的刑法
【古代针对女人的刑法有哪些?】根据记载,唐宋明清以来,针对女犯人有特别严厉的刑罚,史称“五刑”,分别如下:
1.刑舂:古代对妇女犯罪施用的一种刑罚。在施以黥、劓等肉刑后押送官府或边境军营,服晒谷、舂米之劳役。
2.拶刑:古代对女犯施用的一种酷刑。拶是夹犯人手指头的刑罚,故又称拶指,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对女犯惯用此逼供。
3.杖刑:隋唐以来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
4. 赐死:古代对身份特殊的罪人采用赐毒酒、赐剑、赐绫、赐绳等物,由其自毙。妇人多赐绫缎,历代沿用。
5. 幽闭:对女犯施行的宫刑,开始于秦汉。即使用木槌击妇人腹部,人为地造成子宫脱垂,是对犯淫罪者实施的一种酷刑。
这些刑罚,看了让人胆寒,从这些刑罚里面,我们可以窥见古代女子的地位是如何低下。
我是
@秦牧哥哥
古代对女性有什么惩罚
拶刑。
拶刑,又称拶指,也就是夹手指,是用夹棍夹住手指用力拉,这种刑罚从表面上来看并不是十分血腥的,但实际上却非常残酷,尤其是对女性来说,手指比较柔弱,更容易被夹的痛苦万分杖型。
杖刑是古代常见的一种刑罚,俗称打板子、打屁股,是一种男女通用的刑罚。但是,这种刑罚对于女人来说更加的难以启齿,不仅仅是对肉体上的伤害,更是一种精神上的伤害
古代皇帝后宫除了大量的女性,还有一群“不男不女”的人,那就是太监,太监是受宫刑后的男性群体,对于女性也有类似的宫刑,在古代叫做“幽闭”
哪些古代宫廷刑法用来惩罚妃子的呢
根据记载,唐宋明清以来,针对女犯人有特别严厉的刑罚,史称“五刑”,分别如下:
1.刑舂:古代对妇女犯罪施用的一种刑罚。在施以黥、劓等肉刑后押送官府或边境军营,服晒谷、舂米之劳役。
2.拶刑:古代对女犯施用的一种酷刑。拶是夹犯人手指头的刑罚,故又称拶指,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对女犯惯用此逼供。
3.杖刑:隋唐以来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
4. 赐死:古代对身份特殊的罪人采用赐毒酒、赐剑、赐绫、赐绳等物,由其自毙。妇人多赐绫缎,历代沿用。
5. 幽闭:对女犯施行的宫刑,开始于秦汉。即使用木槌击妇人腹部,人为地造成子宫脱垂,是对犯淫罪者实施的一种酷刑。
古代女子犯错处罚有那些
第一种方式:李代桃僵。也就是说,女人犯了罪,可以不用受惩罚,而是由自己归属男人(夫君或主子)代为受刑。这应该算是对女子最为网开一面的惩罚了。当然,这种犯罪一般也比较轻的,否则犯了欺君惘上,十恶不赦之罪,自己和家人,甚至连九族都保不住,还谈何“代罪”一说。
第二种方式:温柔一刀。女人犯了罪,一般的情况下是要自食其果的。但古人对女人的刑法还是有讲究的,多伴还是比较“温柔”的,正如古书所说的“妇人不著械”“妇人无肉刑”,体现出温情的一面。
比如说笞杖刑罚,对男人来说那是一种生死折磨,一定会被打的生不如死,痛不欲生。但对女人实施过程中却“变通”了,或主动把笞杖改为鞭背,或对行刑者手下留情。
而对于犯了死罪的女犯,本着人道主义,不是砍头,而是采用赐毒酒、赐宝剑、赐白绫、赐绳子和活埋等“体面”的方法赐死,保全了颜面,保全了全尸,也算是一种仁德了。
当然,有的刑法虽然看似“温柔”,但却极具污辱性。结果是,一些不堪污辱或者自感颜面扫地的女囚往往因为忍受不了这样的赤裸裸的侮辱而选择自杀。
第三种方式,辣手摧花。在男权主义当道的古代,妇女的命运也是变幻无常的,因此女犯往往并不能全逃“酷刑”的处罚,也会被折磨痛苦而死。其中最残忍就有两种。
一是骑木驴。“骑木驴”是古代的一种酷刑,一般用上必死无疑,多是一种杀人前的附加刑罚,基本上用于十恶不赦的大罪,但在案例中,多用于处罚所谓偷情的“淫妇”,《二十四史演义》对明末的骑木驴有详细记载:先在一根木头上竖起一根木柱,把受刑的女子吊起来,放在木柱顶端,使木柱戳入阴道内,然后放开,让该女身体下坠,直至木柱“自口鼻穿出,常数日方气绝”。而据中国野史记载,中国古代女人死于木驴的有姓名可考者有数百人。可以想象还有多少无名者死于这种酷刑。
二是凌迟处死。凌迟也称陵迟,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是指处死人时将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是一种肢解的惩罚,极为残忍。中国历史上对女人使用凌迟也是极少的,主要用于谋杀亲夫、忤逆以及政治犯。史书记载,明清时判处凌迟处死的女犯受刑前要脱掉衣服,然后拉去街上“游行示威”,最后才将女犯人押到刑场凌迟处死。
古代皇帝惩罚后宫妃子的刑罚有哪些
根据记载,唐宋明清以来,针对女犯人有特别严厉的刑罚,史称“五刑”,分别如下:
1.刑舂:古代对妇女犯罪施用的一种刑罚。在施以黥、劓等肉刑后押送官府或边境军营,服晒谷、舂米之劳役。
2.拶刑:古代对女犯施用的一种酷刑。拶是夹犯人手指头的刑罚,故又称拶指,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对女犯惯用此逼供。
3.杖刑:隋唐以来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
4. 赐死:古代对身份特殊的罪人采用赐毒酒、赐剑、赐绫、赐绳等物,由其自毙。妇人多赐绫缎,历代沿用。
5. 幽闭:对女犯施行的宫刑,开始于秦汉。即使用木槌击妇人腹部,人为地造成子宫脱垂,是对犯淫罪者实施的一种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