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部分商家拒收人民币的行为?
现在是有部分商家拒收人民币,只移动支付,不收现金,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中的第三章第十六条的规定控告商家。
说的严重点,拒收人民币币,等于变向的否认了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这是一个主权国家不能容忍的。
也会严重的扰乱金融秩序。
只有人民币才是正统,不容改变。
拒收人民币就是犯罪。
而手机移动支付只能算是人民币支付的有效补充。
人民币的正统地位不容质疑。
在现实操作拒收人民币的行为时,在银行法里找不到一条类似的处罚条例,只能依据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因此,银行法有必要做出修改,增加一条,拒收人民币的处罚(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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