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出台养老保险补缴政策,但是单位不出滞纳金,怎么办?

2021年2月1日,江苏省出台了《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了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在内的11种情形可以进行补缴。

在当前全国大部分地区不能补缴养老保险的前提下,江苏省这一规定的出台,不得不说对那些即将退休或接近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还不足的人员来说是个大大的福音。

根据《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根据职工本人1995年12月31日前历年的缴费工资,原固定工单位按20%、原劳动合同制工人和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单位按18%、个人按补缴所属期的个人缴费比例补缴本金和利息,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补缴1996年1月1日以后的养老保险费,根据职工本人1996年1月1日后历年的缴费工资,按省政府规定的相应年度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并从补缴所属期次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

本人历年缴费工资难以确定的,可按补缴所属期当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进行补缴。

注: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属企业参加统筹时间。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不管补缴哪段时间的养老保险,除了应缴纳的保费外,还要加收一部分的滞纳金。

由于此次补缴,不属于强制性要求企业必须补缴。

因此,当职工想要补缴时,基本上就只能自行承担全部的费用。

对于那些补缴06年以前养老保险的,由于那些时候保费较低,相应的补缴起来应该不会太吃力。

那些补缴06年以后养老保险的,特别是10年后那段时间的,相应的费用就要高一些。

建议补缴的时候好好考虑一下,如果年龄不大,离退休还早,不建议补缴。

要是即将退休了,还不够缴费年限的,可以补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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